近年来,遍布兰州市各大社区、公园、广场的免费健身器材,为广大市民锻炼、健身、休闲提供了很好的去处,有效地推动了全民健身运动。然而,记者近日走访调查发现,不少户外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破损、超期服役等问题比较严重,市民期盼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维护,让市民安全、放心地健身。
中国园林资材网1月22日消息:近年来,遍布兰州市各大社区、公园、广场的免费健身器材,为广大市民锻炼、健身、休闲提供了很好的去处,有效地推动了全民健身运动。然而,记者近日走访调查发现,不少户外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破损、超期服役等问题比较严重,市民期盼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维护,让市民安全、放心地健身。
户外健身器材“带病”上岗
被誉为城市之客厅的兰州东方红广场是兰州市人流量最大的地方之一,前来观光、休闲、娱乐、健身的市民和游客络绎不绝。
1月12日一大早,记者在广场西南角的户外健身场所看到,虽然此时寒气逼人,但在健身器材上锻炼身体的市民人数不减,给冬日的兰州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给这座城市增添几丝暖意。但记者留意到,这里近100余台各类健身器材,基本上都是新安装的,标签上显示的安装时间有2010年2月的,也有2011年5月的,看上去崭新结实,但所有器材上安全使用期限一栏均为空白。同时,记者看到,一台安装日期为2010年2月的自重式坐拉训练器,靠背已经遭人破坏;安装于2011年的一台腹腰肌架,一侧的铁把手不翼而飞了;还有一台健骑机的铁制踏板惨遭黑手,健骑机只能看不能用。
1月13日早晨,记者来到南关什字小游园的健身场所看到,几名老人正在此处锻炼,一名老人在引体训练器上锻炼之前,先用手往下拉了拉把手,感觉到结实后才开始了锻炼。经过记者察看,该引体训练器标签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7日,安全使用期限为4年。而此处安装的坐蹬器等部分健身器材的标签上安装日期、使用年限、出厂编号均为空白。
繁华地段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尚且如此,居民小区或者偏僻之地的健身器材,其破坏程度就更严重了。
1月14日下午,记者在七里河区上西园一小区看到,这里的一台带有秋千和吊环的健身器材被人破坏,只剩下一个门型架;位于七里河区的理工大后山山顶建有健身场所,供游人和爬山的居民健身,但因此处偏僻,健身器材破坏很严重,单人健骑机,单人椭圆机都已断裂,不能使用。另外,安装于2005年的引体训练器、双位浪板健身器材,也已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均属于“超期服役”。
市民不知有使用年限
看似由钢铁材质制造的各类健身器材,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安全要求和使用年限。2004年3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要求》将室外器材的使用寿命分为三类,并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类是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和双杠,由于此类器材长时间反复使用造成的弹性变形,容易使横杠产生疲劳裂纹和断裂,因此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较短,仅为2年。第二类是具有转动、摆动或滑动等含有各类活动性零部件的器材,如漫步机、秋千、荡椅、跷跷板等,此类器材各类活动性零部件有经常性的磨损现象,在户外环境并设定在基本无人日常管理的使用条件下,这类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为4年。第三类为其他无任何活动性零部件的稳固性器材,如固定式踏桩、平衡木(实际上是钢铁部件)、固定式的阶梯、攀岩墙、仰卧起坐床等,其安全使用寿命确定为6年。
就是说,健身器材的规定保质期短的只有2年,最长也不过6年,但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公共场所的健身器材一安装上就再也没有更换过,器材服役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规定使用期限。
在兰州东方红广场健身场所采访时,刘大爷正在跑步机锻炼身体,当记者问及是否知道健身器材有使用年限时,刘大爷惊讶地反问:“健身器材还有使用年限啊?”同样,在伸腰伸背器上锻炼的张奶奶也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健身器材会“过期”。
记者随机采访了10名用健身器材锻炼的市民,有8人对健身器材的使用期限不知情。
受赠单位是器材的管理者
针对损坏的公共健身器材谁来维修?过期的公共健身器材为何不更换?甘肃省体育局副局长石生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省的户外健身器材主要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出资购买的,送给全省的县区以及乡镇社区投入使用,受赠单位负责保管,以往健身器材的使用年限为4年,2011年最新修订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已开始实施,新国标对健身器材的质量提高了要求,将主承载立柱“管材壁厚应不小于2.5mm”修订为“钢管材壁厚应不小于2.75mm”,健身器材的使用年限也延长至8年。从今年起,我省的健身器材使用年限也将延长至8年。而在使用年限内,健身器材出现质量问题和损坏,保管者必须及时和厂家取得联系维修或更换,如果报告厂家不及时维修的,体育局将扣掉厂家的质量保证金。
石生泰说,发生健身器材久久不能维修的现象,主要还是因为保管者意识淡薄,总觉得这些健身器材是白白得来的,所以不及时或者不和厂家联系。至于健身器材安全使用期限过后的更换问题,他说现在体育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比较大,但是由于资金的匮乏,更换难度很大。解决这一问题,只能让厂家的人员前来对过期的健身器材进行维修、检验,验收后再继续使用。
另外,就一些安装的健身器材无出厂日期、安装日期以及使用年限的问题,石生泰说,健身器材是厂家直接送到使用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人员验收使用,发生上述问题,是使用单位人员在商家交货时把关不严造成的。
健身器材伤人谁来陪
部分户外健身器材超出使用年限仍在“服役”,有的健身器材遭人破坏,这给锻炼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的户外健身器材没有出厂编号、安装日期和生产日期,这更让市民用的不放心。百姓甚至戏称公共健身器材是“有人生,没人养”。那么,由于健身器材破损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谁来承担呢?
1月15日,记者就此问题对各健身器材的商家进行了电话采访,有的商家称不知道或者找安装单位,有的商家直接挂断电话。
如果健身器材超出安全使用期限后,导致人员受伤情况商家该不该负责?
一家外省的健身器材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在使用年限的4年之内,如果是产品问题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他们负责,如果超年限再使用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知该谁负责。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庆赫律师解释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公共健身器材的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完好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位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健身器材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义务,以切实保障公众安全。
所以,公共器材致人损害应当分别情况对待,首先,应当明确致人损害的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责权关系,小区之内的健身器材,无疑应由物业部门承担管理者职能,如是位于公共开放性场所(街心公园)的器材,所有者和管理者(体育局等其他公共职能部门)同样应当履行器材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对超期服役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职责,其次,如果因为健身器材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问题发生,那么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商也同样应当承担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因健身器材是免费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健身器材的使用人员也应正确使用健身器材,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己未按照安全提示进行健身操作而导致自身损害的,那么行为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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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日报)